苏州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9-04-23
 
苏州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苏州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以扶贫济困助残为目的的民间非营利性慈善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扶贫济困、救灾救难、助残扶弱,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成立。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在区政府的指导下提出本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六条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慈善助困活动,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通过为残疾人、鳏寡孤独、处境困难儿童与社会特殊群体中生活有特殊困难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资助本区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七条  严格遵照慈善资金捐赠人或单位的捐赠意愿,实施各项活动计划。

    第八条  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海内外在苏州投资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募集、管理、使用本会基金。


 第三章  基  金

     第十条  基金来源

    1.社会各界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捐赠或资助;

    4.政府资助;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6.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  基金用途

    1.主要用于从事各项慈善性扶贫济困项目,救助突发性灾难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资助本区的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活动;

    2.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3.支付基金会日常开支的工作经费;

    4.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

    1.基金会设立独立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财务收支定期接受审计,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审计结果;

    2.另行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规定和细则。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理事会由金阊区有关部门、街道、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理事的增补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增减理事,聘请慈善基金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其它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全面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负责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和理事长交办的任务。秘书处依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相关机构实施各项慈善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基金会如需终止,须由理事会依据法律、法令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29号。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