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金阊区慈善基金会章程》、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1.社会各界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捐赠或资助;
4.政府资助;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6.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济贫扶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与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接受捐赠的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向一次捐赠1000元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基金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基金会聘请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代表及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个人为当届理事;聘请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个人为当届常务理事;聘请热心于本区慈善事业的和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台港澳地区和国外人士为当届名誉理事,共同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国际惯例,经上级批准,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活动收入,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四、基金使用原则
1.基金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定向捐赠由基金会按捐赠人意向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基金会日常开支费用,需列入年度预算。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活动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每年基金会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五、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困活动;
3.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支付基金会日常开支的经费。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基金会应在每年十二月份编制第二年的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计划督办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内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订)。资助预算计划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
2.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辐射面,基金会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七、基金管理
1.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帐务。
2.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银行和民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3.本会应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