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和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09-04-25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在职、下岗人员须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填写《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居民委员会初审,街道(镇)复审,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其发放(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其中市区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者,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