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发布日期:2009-04-25
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居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退休人员等在领取工资或退休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社会困难户。

  ()部、省属单位中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