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苏州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府[2008]46号),参照《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府办[2008]83号),结合我区实际,在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针对不同人群实行分类施保,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解决暂时困难,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金阊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
(二)因重病、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人员;
(五)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
(四)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社区和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五)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八)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雪灾、地震、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疾病传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使用本细则。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提供的材料:一是本人的书面申请。二是填写《金阊区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审批表》。三是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是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五是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六是家庭收入证明(在职、下岗人员提供工资卡复印件或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无业人员由所在社区〈村〉)出具家庭情况证明,领取失业金的凭领取部门有效证件)。
(二)社区(村)在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街道。
(三)街道社会事业科自接到上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救助金额意见,经街道领导审定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自街道上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会同街道向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者发放救助金或实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参照申请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报区民政局同意后,由街道先预支救助金,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第七条 对突发性的重病、大病患者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元。多次申请时,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5000元。
第八条 对在劳动年龄段就业一时有困难的特殊人员,发放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救助金按城乡低保标准,时间3—6个月。
第九条 一次性的临时救助,直接发放现金。一定时期内的定期救助,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必须是享受救助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开户帐号。
第十条 每笔临时救助,不论救助资金多少,被救助者均必须填写《金阊区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在领取救助金时,被救助人必须亲笔签字(盖章);各街道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严格加强救助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电脑化管理,各类数据、资料保管最低年限5年,属于会计档案的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其以后1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以及其他救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金阊区民政局
二○○八年八月 |